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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医保实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
2023-02-03 11:44:00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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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苏州市医保局发布消息,预计2月中旬起,苏州申请建立了家庭共济关系的家庭成员,就可以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共济资金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据悉,去年底,苏州印发《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明确通过推进家庭共济,将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共济家庭成员使用,以进一步提高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医保家庭共济使用前需申请设立家庭共济关系,且每位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只能建立一个家庭共济关系。设立家庭共济关系应具备两个条件: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历年账户资金有结余且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以下简称:主账户人),可自愿申请设立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将个人历年账户内金额作为家庭共济资金进行家庭共济使用;主账户人可将参加本省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家庭共济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可以通过主账户人个人历年账户家庭共济的方式,享受家庭共济待遇,实现医疗费用分担。

据了解,主账户人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江苏医保云、医保微信公众号及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大厅窗口等渠道,申请设立家庭共济关系。申请设立、变更家庭共济关系时,主账户人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家庭关系承诺书等。

需要提醒的是,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时,家庭成员不可以主动更换家庭共济关系,而是应由主账户人通过经办渠道提出变更申请或终止家庭共济关系,家庭成员在退出现有的家庭共济关系后可再加入新的家庭共济关系。如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因主账户人未及时申请变更引起家庭共济资金损失的,由主账户人自行承担。此外,主账户人因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等原因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或其他终止职工医保关系情形的,家庭共济关系自动终止。

家庭共济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并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相关规定;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缴纳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支付家庭成员购买本省及设区市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家庭成员使用家庭共济资金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以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的,家庭共济资金只适用全额缴纳。据悉,家庭共济关系成立后,每位家庭成员均可使用家庭共济资金,家庭共济资金不设限额,用完为止。

家庭成员必须持本人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对参保人员通过虚构家庭成员关系等情形违规享受家庭共济待遇的,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停止相关当事人家庭共济待遇,追回使用的医保基金,并按照《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此外,苏州市医保局发布通知,提醒苏州全市各参保单位,2023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时间为今年1月30日至3月6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暂按去年的下限4250元、上限22470元执行。待2023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公布后,再按要求确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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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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