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上午,记者从宿迁市1+X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宿迁再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相关文件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其中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的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标准,宿迁市有4.5万余名优抚对象受益。
此次调整标准涉及对象有哪些?调整标准如何?会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解答。
据介绍,此次调整标准涉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对象共七类人员,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两参”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在调整标准方面,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本次调整以宿迁市202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根据动态调整机制规定的比例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低于国家和省定标准的,按国家和省定标准执行;测算结果高于国家标准的,按测算结果执行。宿迁市202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2312元。
经过调整,宿迁市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最低十级因公标准为每人每年14770元,较上一年增加1150元;最高一级因战标准为每人每年124410元,较上一年增加8140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分别为每人每年41540元、36920元、32310元,较上一年分别增加3250元、2880元、2530元。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
根据动态调整机制测算,“两参”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920元,较上一年增加1010元;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0元,较上一年增加940元。均高于每人每年10080元、9450元的国家标准。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省定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9120元,较上一年增加54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按中央调整后的补助标准执行,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记者 周妮)